原告陈某某。
原告徐某某。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春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徐某某诉被告黄石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徐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72元,由原告陈某某、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王冕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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