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亮
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余成清
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明亮。
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成清。
委托代理人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曾用名胡庆桥。
委托代理人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亮与被告余成清、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戢运梅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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