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雷涛,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尚村二组17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11号,
代表人杨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肖家蓉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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