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述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庄玲玲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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