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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光妹
书记员: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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