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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原告:陈某,男,生于1991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68号。
负责人:王利群,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9月25日,陈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处为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宝马BMWX5351车辆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保险。
2016年2月13日,陈某父亲陈万松驾驶该车辆在黄梅县杉木乡通村公路项仁村路段,因避让对方车辆撞上路边电线杆,致该车受损。
2016年7月7日,该车辆在九江中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辆维修费及增值税共计45000元。
因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陈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索取保费,但被告拒绝支付保费。
为此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保险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我司标的车鄂A×××××号车承保机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68号,该住所地应由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陈剑锋

书记员:邓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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