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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民诉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民。
委托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柯丹,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民与被告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民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王景萍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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