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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某某。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青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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