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志伟,武穴津鑫港务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街205号。
法定代表人:董有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天生,武穴津鑫港务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穴津鑫港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305-8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武穴津鑫港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收到该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武穴市港务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武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是武穴市人民政府下设机构。武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武穴市港务有限公司(原武穴市港务管理局)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经武穴市港务管理局职代会通过并经武穴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原告陈某某不服该安置方案,与改制后的被告武穴津鑫港务公司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法院。
审 判 长 金清强 审 判 员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郭小倩
书记员: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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