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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白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吕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28日,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10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张  松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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