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张炎军(河北邯郸复兴区复兴法律服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李海彬(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凡书房,系原告陈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炎军,邯郸市复兴区复兴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联通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唐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彬,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长海
书记员:师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