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桂荣,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阁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阁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64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宏宇
书记员:王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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