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日东
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石晶晶
原告陈日东,男,满族,1976年7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晶晶,女,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陈日东与被告石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日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借原告12万元应予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承诺书中约定月利率为4%,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晶晶偿还原告陈日东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石晶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借原告12万元应予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承诺书中约定月利率为4%,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晶晶偿还原告陈日东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石晶晶负担。
审判长:韩少军
审判员:吕军
审判员:王宝玉
书记员:谷贝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