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方成
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陆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成
委托代理人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
上诉人陈方成因与上诉人陆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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