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泽生,武汉市汉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登尧,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丘某某、被告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董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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