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告:陈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告:陈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资1050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4366.8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四原告亲属陈文一直在被告承包的工地给被告打工,2015年12月22日,受害人陈文在被告承包的潜江中南世纪锦城项目部工地工作期间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0月10日,被告王某向四原告出具三张欠条,欠条注明被告合计欠受害人陈文工资11万元,最后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15日前,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余款一直未付。被告的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四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居委会证明。拟证明四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王某身份信息查询表。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三、欠条三份。拟证明被告欠受害人陈文工资的相关事实。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派出所证明。拟证明受害人陈文已经死亡的事实。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质证,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证据四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彼此之间和与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之间存在矛盾,本院将根据各份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彼此的逻辑关系综合予以评判,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四原告分别是死者陈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父母子女。2016年元宵节后,陈文随被告王某外出务工,工资由王某直接向其支付。2015年12月22日,陈文在潜江市中南世纪锦城项目部工地死亡,排除他杀,死亡不详。后陈文家属与中南世纪锦城二期工程方武汉市置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收到全部赔偿款58.5万元后将陈文安葬。2016年10月10日,王某到陈某某、黄某某家中结算陈文工资,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文在锦城人民(注:应为农民)工资余下壹万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前。同日还出具了另两份欠条,内容分别为:“今欠到陈文人民币五万元整”;“今欠到陈文在锦城工资五万元整”。该2张欠条的出具原因和经过,据原告方自述为:该10万元实为王某对陈文的补偿,因原告方不同意王某只补偿五万元,所以王某在出具5万元欠条后,又出具了另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被告王某支付5000元后便避而不见。
原告陈某某、黄某某、陈石、陈莎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陈石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方亲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后,原告方已与中南世纪锦城二期工程方武汉市置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方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某还应对陈文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方关于被告出具的工资之外的10万元欠条是将侵权之债转为合同之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方陈述的2张5万元欠条的出具经过也不足以证明该10万元为被告王某自愿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对原告方关于该1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某上门与陈文亲属结算工资并出具1万元欠条并约定履行期限后,应如期履行偿还义务,逾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方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某在同日出具3张欠条后曾还款5000元,该还款的意思表示应由被告王某举证,在没有证据证明该5000元系偿还1万元工资欠款的情况下,认定该5000元支付不是用于偿还工资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陈某某、黄某某、陈石、陈莎支付其亲属陈文的工资欠款1万元,并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某某、黄某某、陈石、陈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4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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