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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王某某等与倪险峰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骏,男,汉族,1965年6月9日,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倪险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余新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余诚信,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黄冈市宝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黄州区赤壁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00000023479。
法定代表人:余新年,经理。
被告: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开发区新港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余新年,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骏与被告倪险峰、被告余新年、被告余诚信、被告黄冈市宝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骏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骏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骏负担。

审判长 徐瑛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人民陪审员 冯金华

书记员: 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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