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胜,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晓娟、彭韬与陈某某、武汉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鄂0192民初840号民事裁定,查封陈某某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东十区A4单元1层02号房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3号世界城光谷步行街B1区尚都2栋26层15号房屋各一套。黄晓娟、彭韬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晓娟、彭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某某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东十区A4单元1层02号房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3号世界城光谷步行街B1区尚都2栋26层15号房屋各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郝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李昂
书记员: 邹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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