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邯郸市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胡保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道观后街。法定代表人:宋大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利,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邱县政通大街与柳苑路交叉口北100米。法定代表人:朱保献,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冯某某、胡保平、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8.6元,减半收取计1,629.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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