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黄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耕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桃,该公司经理。
被告:但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被告但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各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3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 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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