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武汉市普爱医院
周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办事处团结村663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普爱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普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1.因武汉市普爱医院的误诊、漏诊,导致陈某的病情加重。2.武汉市普爱医院的病历涉嫌造假。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陈某与武汉市普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分别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及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两家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认为陈某目前的损害结果与武汉市普爱医院无因果关系。虽然两家鉴定机构未作出明确的司法鉴定结论,但从其审查、听证和建议函的内容得知,专家的意见倾向是一致的。陈某虽不认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但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故一审采信专家意见并无不当,陈某认为武汉市普爱医院因误诊、漏诊导致其病情加重,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与武汉市普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分别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及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两家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认为陈某目前的损害结果与武汉市普爱医院无因果关系。虽然两家鉴定机构未作出明确的司法鉴定结论,但从其审查、听证和建议函的内容得知,专家的意见倾向是一致的。陈某虽不认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但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故一审采信专家意见并无不当,陈某认为武汉市普爱医院因误诊、漏诊导致其病情加重,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冬丽
审判员:丘平
审判员:陈艳萍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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