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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高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素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高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未预交),不再收取。
  
  

审判员:仲佳宁

书记员:邹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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