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王进英
书记员:吴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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