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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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