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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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