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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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