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