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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裴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永强,被告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房主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如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已促成房屋买卖交易,现因原告反悔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故本案中涉及到的被告收取的10000元理想城定金依照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应定性为中介费用,原告诉请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房主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如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已促成房屋买卖交易,现因原告反悔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故本案中涉及到的被告收取的10000元理想城定金依照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应定性为中介费用,原告诉请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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