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飞,男,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强、康书春,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900元。
审判长 赵磊
人民陪审员 任可心
人民陪审员 邱会彦
书记员: 刘雪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