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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飞,男,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强、康书春,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900元。

审判长 赵磊
人民陪审员 任可心
人民陪审员 邱会彦

书记员: 刘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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