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郭某某
王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系死者陈丙波之子。
原告:郭某某,系死者陈丙波之母。
原告:王某某,系死者陈丙波之妻。
原告:陈某某,系死者陈丙波之女。
原告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瑞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和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9771元,死亡赔偿金20543元/年×20年=4108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为宜,被抚养人的抚养费5364元/年×5年÷4人=6705元,共488336元。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故公交认字(2013)第1311262013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少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丙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陈丙波系非机动车,李少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0%,陈丙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20%,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应承担原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110000元,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应承担(488336元-110000元)×80%×(1-10%超载免赔率)=272401.92元,共计382401.92元。原、被告其他之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抚养费等共计382401.92元。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和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9771元,死亡赔偿金20543元/年×20年=4108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为宜,被抚养人的抚养费5364元/年×5年÷4人=6705元,共488336元。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故公交认字(2013)第1311262013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少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丙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陈丙波系非机动车,李少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0%,陈丙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20%,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应承担原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110000元,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应承担(488336元-110000元)×80%×(1-10%超载免赔率)=272401.92元,共计382401.92元。原、被告其他之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抚养费等共计382401.92元。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建平
审判员:梁存圣
审判员:张丙生
书记员: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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