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东枣园乡周柳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人,现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99号商务酒店3楼。
负责人:褚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肖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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