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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学与陈文才、怀来县东花园镇陈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文学,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原告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坤,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才,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怀来县号。
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陈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山,村委会负责人。

原告陈文学与被告陈文才、怀来县东花园镇陈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陈家堡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李炎坤,被告陈文才,被告陈家堡村负责人陈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文学诉称:原告是怀来县东花园镇陈家堡村民委员会成员,1982年农村实行大包干时,家庭成员7人,父亲陈考、母亲陈桂红、二哥陈文启、三哥陈文财、原告为老四、五弟陈文勇、六弟陈文祥,户主为父亲陈考;第一轮承包时7口人都分了承包地,当时不上学了都在家种地;随着年龄增长,因工作、婚姻陈文启、原告、陈文勇、陈文祥都离开家庭,三哥陈文财一直在家与父母共同生活,耕种经营承包地到父母去世(母亲于2004年10月25日去世,父亲于2007年4月12日去世),父母去世后三哥陈文财还经营承包地。2016年12月原告得知村里的承包地都被征收,三哥陈文财领取了所有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原告找三哥陈文财要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三哥陈文财不给,又找村委会,村委会干部也不给解决。原告认为原告是陈家堡村村民,承包地有自己的一份,承包地被征收后理应分得补偿款,村委会明知道有原告的承包地,而将承包地补偿款付给了三哥陈文财,三哥陈文财又不给原告,村委会与三哥陈文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603672.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怀来县土地承包使用证存根一份;
2、怀来县土地果园分户承包合同书一份;
3、陈山证明一份;
4、陈家堡村流转土地补偿款领取表一份。
被告陈文才辩称:二轮土地承包是陈文才承包的,一轮土地承包是陈考承包的,当时向村委会缴纳统筹提留很多,陈考向村委会去交地,问了他们兄弟几个他们称不要地,村书记后来让我们承包的,当时白玉艳让我们把地承包上,陈山也让我们承包上。
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
2、怀来县土地果园分户承包合同书一份;
3、陈文才家二轮承包土地证明一份。
被告陈家堡村辩称:认为村委会与本案无关。
被告陈家堡村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陈家堡村一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及父母,原告二哥陈文启、五弟陈文勇、六弟陈文祥共计七人以父亲陈考为户主承包了本村9.01亩土地。1999年11月15日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父亲陈考健在,但陈考未以户主名义顺延承包一轮时承包的土地。陈考于2007年4月去世。陈文才于1999年11月15日与陈家堡村委会签订怀来县土地果园分户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土地11.81亩,承包果园2.1亩。陈文才承包的土地于2016年10月被征用,土地补偿款为1207345.4元。2017年7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603672.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陈文启、陈文祥、陈文勇、陈文学均在二轮土地承包前离开陈家堡村,陈文启北京市××区区成家,陈文勇、陈文祥北京市××区区成家,陈文祥在怀来县沙城镇水泥厂当临时工。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247138.2元,开庭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603672.7元,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补交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陈考怀来县土地承包使用证存根与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的陈文才怀来县土地果园分户承包合同书,在土地亩数和承包的果园具有明显的不同,应当视为陈文才与陈家堡村委会重新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陈文才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是陈考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延,且1999年11月二轮土地承包时,陈考健在,一轮土地承包时其他家庭成员均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文学要求被告陈文才、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陈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生

书记员: 彭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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