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燕旭里**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诗美婚纱摄影城,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海滩路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翠,经理。被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树里9-1-9。
陈文华与秦皇岛市诗美婚纱摄影城、安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成
书记员:李红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