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华
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田同运
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陈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绣林街道笔架山路62号。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同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中山路13号税务分局挂靠。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建设路20号人民医院挂靠。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华与被告田同运、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华与被告田同运、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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