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华,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苘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春雪。
原告陈文华与被告上海顺苘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2月13日,原告陈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文华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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