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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支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大兴社区51委14组。
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支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17委红旗B栋08室、19委红旗路B栋楼07号复式楼。
负责人闫文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诉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莹 审 判 员  段玉芬 人民陪审员  李春山

书记员:王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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