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支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大兴社区51委14组。
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支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17委红旗B栋08室、19委红旗路B栋楼07号复式楼。
负责人闫文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诉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莹 审 判 员 段玉芬 人民陪审员 李春山
书记员:王立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