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汉族。
被告:武汉欧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武汉模具工业园一期A35栋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晓怀,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武汉欧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小平
书记员:张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