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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存,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李伟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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