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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
刘宝平
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城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随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华港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平、王伟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原审法院诉称,陈某某系经营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的个体工商户。
华港燃气公司在经营燃气具销售市场上具有绝对主导地位。
陈某某与华港燃气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对陈某某所售燃气炉不予供气并不给接通燃气,造成陈某某所经营的燃气具无法正常销售,所销售出去的燃气具因不能开通燃气而不能正常使用。
该公司的强制搭售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限制和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某某的经营和销售造成巨大损失。
其行为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燃气器具的销售市场秩序,同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某某造成了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华港燃气公司赔偿因其垄断经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陈某某造成的营业损失32500元;2、被告华港燃气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陈某某所销售的燃气炉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不法行为并给予书面保证;3、诉讼费用由被告华港燃气公司承担。
诉讼中,陈某某撤回因垄断经营行为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明确华港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产品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
华港燃气公司辩称,1.根据陈某某所诉的事实,应包括主张华港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在诉讼中,陈某某已经放弃就垄断主张权利,不应就此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3.陈某某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购买者的身份,无权主张华港燃气公司存在搭售行为。
陈某某与华港燃气公司之间没有买卖燃气炉具的合同关系,也没有供气的合同关系,陈某某的主体不适格;4.华港燃气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合法行为,所销售的燃气具均是自愿购买,没有任何强制行为;5.针对陈某某第二项诉讼请求,陈某某与华港燃气公司之间没有供用气合同关系,也没有委托销售采暖炉的合同关系。
陈某某的销售行为与华港燃气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对于陈某某所销售的炉具,华港燃气公司没有供气义务,陈某某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陈某某所诉华港燃气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经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大城县康欧燃气设备经营部,核准的经营范围:零售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锅炉。
2014年6月18日,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签订了Auron欧能燃气壁挂炉经销商协议书。
协议约定,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授权陈某某为“欧能”牌燃气壁挂炉在大城地区的经销商,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陈某某提供的销售给用户的购买合同中燃气炉的价格为4000元或者4050元。
陈某某没有提供相关销售燃气炉收款的证据。
华港燃气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核准的经营范围:天然气供应、炉具、采暖炉及配件销售、工程安装施工。
2014年12月23日,华港燃气公司与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壁挂炉销售合同。
华港燃气公司购买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壁挂炉300台及相关配件。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经勘验,华港燃气公司一楼销售大厅在合同签约窗口处张贴价格一览表。
内容摘要为,(1)采暖、做饭一体,总费用12000元,其中采暖炉3800元及其他相关项目价格;(2)单一采暖炉安装收费8000元,其中采暖炉3800元及其他相关项目价格;(3)单一燃气灶用户安装收费4000元。
原审庭审中,陈某某提交了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甲级)、检验报告(燃气采暖热水炉),证明陈某某销售的燃气炉符合相关规定。
华港燃气公司提供了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燃气采暖热水炉),证明华港燃气公司销售的燃气炉符合相关规定。
陈某某与华港燃气公司没有天然气供气合同关系,亦没有委托销售燃气炉合同关系。


审判长:陈振杰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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