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打工,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李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