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湖北焱鑫科技有限公司
郑云龙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栋,系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焱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郑海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云龙,系大冶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湖北炎鑫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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