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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襄阳德公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襄阳德公医院
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57年3月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德公医院。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吴高辉,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襄阳德公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襄阳德公医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荣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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