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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陆某、施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陆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陆健、施某、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施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作为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对申请人陈某某保全申请错误引起的赔偿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陆某、施某、陆勇名下的银行存款300,596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3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庞  芸

书记员:郭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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