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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张某等与陶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清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峰,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张某、陈清源诉被告陶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某、张某、陈清源诉被告陶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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