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兴渠村委会)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79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被上诉人南兴渠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中,南兴渠村委会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现南兴渠村委会因故需陈某某返还涉案房屋,一审法院根据房屋权利人情况及占用原因、交房原因等认定陈某某应当将涉案房屋交付南兴渠村委会并无不当。陈某某就其上诉主张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本案二审中的新证据,而且相关人员并未到庭,故陈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对于陈某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薛团梅
审判员 赵洲
审判员 雷鹏
书记员: 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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