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森,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品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施品菊、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沈某某另案起诉本案原告陈某某及案外人蔡某某、黄某某,要求撤销沈某某与陈某某、蔡某某、黄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欠条,本院业已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2961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2961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朱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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