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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美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唐国兴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斐,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唐国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美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执行董事。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国兴、上海美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国兴、上海美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褚凤英

书记员:唐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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