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平,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陈某某诉称,陈某某与彭某某于2015年9月7日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彭某某将三峡大学水利水电与环境工程教学实验中心楼及三峡大学大学生服务中心工程的劳务分包给陈某某。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将保证金10万元支付给彭某某,现彭某某已返还陈某某5万元。因各种原因彭某某没能承接该工程,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某向陈某某返还保证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彭某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在没有承接到三峡大学水利水电与环境工程教学实验中心楼及三峡大学大学生服务中心工程的情况下与陈某某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工程实际由其他公司承建,结合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陈某某与彭某某不是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支付的保证金,彭某某的所在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 新 人民陪审员 孙朱力 人民陪审员 操时夏
书记员:周同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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