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城县。
陈所与李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陈所于2017年12月13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原告陈所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书记员: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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