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战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锋,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
陈战方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战方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战方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战方负担。
审判员 盖渍旭
书记员: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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