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准,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文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文光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陈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彭文光名下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陈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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